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工商联川菜调料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川菜调料(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为主体,同时吸纳部分优秀的从事川菜调料包装及原料供给企业和优秀的从事川菜调料销售单位共同自愿发起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加强会员企业间的联系和沟通,相互帮扶,维持本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行行业自律,制止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大力宏扬川菜文化,全力提升本行业的社会形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十“自”原则: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五条 本会接受四川省工商联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七条 本会的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3、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实施同行协议,促进行业自我管理和发展;
5、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协助组织本行业产品检测工作;
6、组织主办或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7、组织会员进行市场考察、调研,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通过各种方式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8、对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研、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9、调解会员企业间的纠纷,协助会员处理与其他机构的纠纷,积极维护本行业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10、开展会员企业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11、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为企业提供或争取国家、地区相关扶持和鼓励政策;
12、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1、凡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调味品生产经营并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信誉良好,拥护本会章程及规定,均可申请入会;
2、在川外专业从事四川调料经营、信誉度高、并具法人资格的优秀经销商,均可申请入会;
3、专业从事与四川调料相配套、信誉度高、研发能力强的上游供应商和研发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获得会员资格,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6、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坚决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和规定;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4、积极配合本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积极向本会期刊投稿;
5、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承担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履行终止手续。
会员逾期两个月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脱会。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除名。其行为如果损害到本行业整体利益,本会将视情况给予制裁,并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介入。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的组织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和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经理事会通过,也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到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增补选举办法:因本会发展需要,依据入会单位在行业内的规模、声誉及对本商会的态度和贡献,经两名以上会员推荐,可由商会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例会通过,增补为本商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理事,给予入会单位相应的权利和荣誉。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并由会长提名,决定聘任秘书长;
3、协商制定同行协议,并督促实施;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做出对会员违反章程行为的处理;
7、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秘书长提议,经会长同意后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2、在本行业内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本会工作;
3、为人正直公正,工作能力强,能团结理事和领导办事机构;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如需继续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会长和副会长在任期间为商会做出显著贡献的,离任后聘为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同行协议的落实情况;
3、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
5、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为: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协调本会与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关系;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会员捐助;
3、各类赠款;
4、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期限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三十日。新会员入会时的交费作为会员时间超过半年的交全费,不是半年的交半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专款专用,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工商联川菜调料商会。